2015國家公務員《申論》熱點:自媒體不是“法外之地”轉發(fā)也要擔責
【背景鏈接】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該司法解釋于10月10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表示,這次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已經實施的《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形成了有關互聯網法律問題的裁判規(guī)則體系。
【標準表述】
[出臺這一司法解釋的意義]
一是轉載者性質認定。
轉載者性質的規(guī)定是基于對公共利益的考慮,目的在于規(guī)范網絡公眾人物“大V”、公眾號等不謹慎轉發(fā)、轉載的傳播行為。從法理上講,表達者的影響范圍越大,就越應當謹慎。擁有更多的“粉絲”意味著表達者要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因為很多人會基于對表達者的認可,從而不經核實地信任其轉載信息。正是這個原因,網絡上長期存在個別公共號利用粉絲數量去誤導輿論和進行網絡公關的不法行為,甚至已經達到“明碼實價”,儼然已經成為一個產業(yè)。所以,在網絡表達中必須強調轉發(fā)和轉載的公共利益問題,強調“大V”們的社會責任,這也是司法解釋初衷所在。因此,轉載自媒體擁有粉絲量越多,影響范圍越大,它在法律上的注意義務就越高。
二是轉載信息侵權明顯程度認定。
侵權明顯程度也是認定轉載者責任的重要砝碼。自媒體轉載與網媒之間的“自動轉載”不同,前者是經過本人了解具體信息后的行為,轉發(fā)轉載具有強烈的個人主觀色彩。在民法上,對侵權程度的判斷是基于“善意第三人”標準,即是根據一般人的善良判斷尺度,去分析被轉載信息是否具有侵權可能性存在多少。例如,轉載一篇侮辱性文章遠比一篇誹謗性文章主觀惡性大。因此,自媒體在轉發(fā)轉載之前,應注意網絡信息的基本合法性問題,以一般法律常識、道德標準和善良風俗去進行基本合法性判斷,對侵權明顯的信息不得擅自轉發(fā)轉載。
三是以是否修改轉載內容進行認定。
對轉載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或更改標題,當足以導致對公眾誤導之時,轉載行為也就變成了侵權行為。實踐中廣為存在的“標題黨”就是這類侵權行為的典型例證。當然,自媒體之間單純的“評論”、“點贊”不屬于此列范圍。
[新媒體轉載亂象的原因]
新媒體在發(fā)展中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首先是緣于網絡即時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的特性,雖然給人們帶來了很多方便,但部分自媒體素質不高,在傳播信息過程中具有較大的隨意性;
其次,網絡傳播的成本低,網民的網絡傳播權利保護意識淡薄,缺少網絡傳播審查機制,當前網絡侵權較難取證,也造成了侵權的發(fā)生;
再次,維權訴訟過程漫長、舉證繁瑣,違法成本極低,但維權時間、精力和財力成本極高,讓多數權利人選擇沉默。
[對策措施]
第一,切實提高社會公眾對網絡信息的辨別意識與能力。
當前,結合我國網民缺乏對網絡信息的辨別意識與能力的實際,亟待提升網民對網絡信息真實性進行辨別的意識,提升辨別的能力。
要切實開展網民素質教育,黨和政府在輿論引導的過程中要有意識地培養(yǎng)網民的辨別意識、辨別能力,對網絡上魚龍混雜、參差不齊的信息進行辨別,決不偏聽偏信,在黨委、政府對網絡信息切實加強審查的同時,也需要民眾主動地對各類網絡信息進行有意識地辨別,提升網民素質,引導網民理性看待網絡謠言,并且做到在日常的生活和上網活動中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盡量從受眾的視角降低網絡謠言造成的危害。
第二,充分發(fā)揮行政機關在網絡謠言治理中的主導功能。
在產生網絡謠言之時,行政機關應及時發(fā)布信息予以澄清,相關政府機構和其他公權機構在相關事件處理中確實有失誤、過錯的,要及時承認錯誤,避免被人通過網絡信息進一步炒作。
由于行政機關發(fā)布信息的不及時、不準確、不透明,導致社會公眾無法從正規(guī)渠道獲取自身所需要的信息,無法通過政府發(fā)布的信息中讓自己的好奇心得到滿足、知情權得到實現,此時只能將獲取信息的渠道自然而然地轉向網絡。一旦有公共事件發(fā)生,社會公眾亟待通過正規(guī)途徑獲取準確的信息資源,但是,目前我國地方上的部分行政機關不能正確對待輿情事件,采取簡單粗暴的封鎖消息方式予以處理,結果就適得其反,社會公眾從網絡上尋找自身所需要的信息,助長了謠言傳播和進一步擴散的空間。
第三,切實加大對網絡謠言的法律規(guī)制。
網絡并不是法外之地,必須通過法律途徑對網絡謠言進行有效的規(guī)制,實現“依法治謠”。要切實加強對網絡謠言的民法規(guī)制。
網絡信息傳播的快速化、延展性和無限制的復制性,導致網絡謠言突破時空的束縛無限制擴張,海量的網絡信息通過網絡在極短的時間內轉發(fā)和評論,往往導致公民和相關組織的名譽權等受到損害,部分網絡謠言還對公民和組織的財產造成極大損失。為此,要健全完善網絡謠言的民事規(guī)制,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依法請求侵害者承擔侵權責任,執(zhí)法司法部門予以有力支持,使民事法律制度成為打擊網絡謠言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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