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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每日一練

(一)《物權法》第28條(★★★)


  《物權法》


  第28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zhuǎn)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1.《物權法》第28條規(guī)定的生效法律文書僅限于形成判決,不包括給付判決和確認判決。也就是說,當事人行使形成權所產(chǎn)生的判決生效時,直接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果(無須登記或交付);但是,當事人行使請求權所產(chǎn)生的判決生效時,不能直接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仍須登記或交付)。原因在于:形成權的作用在于依照形成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權利變動;而請求權的實現(xiàn)具有間接性,須依賴相對人依照請求完成一定的行為,請求權才能實現(xiàn)。


  2.在司法考試中,屬于《物權法》第28條的形成判決主要包括:(1)行使離婚請求權所形成的分割財產(chǎn)的生效判決;(2)行使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所形成的生效判決;(3)行使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所產(chǎn)生的生效判決。(4)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所形成的生效判決(雖然從權利的分類上看,債權人撤銷權不屬于形成權。但債權人撤銷權屬于綜合性的權利,既包括形成權能,又包括請求權能)。


  例1甲遭乙脅迫將一輛汽車出售給乙,汽車交付半年后,甲起訴撤銷該買賣合同,二審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判決撤銷甲、乙間的買賣合同。①甲的撤銷權屬于形成權,該生效判決為形成判決,法院判決生效時,乙對汽車的所有權消滅,甲取得汽車的所有權。②這是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交付不是物權變動的要件。


  例2甲將一輛汽車出賣給乙,約定的交付日期為2010年3月1日。由于甲遲遲不交付汽車,乙訴至法院請求甲交付汽車并移轉(zhuǎn)汽車所有權,2012年7月1日乙獲得生效的勝訴判決。①該生效判決為給付判決,所以2012年7月1日判決生效時,乙還不能取得汽車的所有權。②須待甲依照生效判決向乙履行完畢汽車的交付義務時,乙才取得汽車所有權。


  特別提示


  (1)《物權法》第28條  所述的生效判決為何不能包含確認判決呢?因為確認判決僅系對物權歸屬的確認,確認判決不包含物權變動的內(nèi)容(見例3)。


  (2)解除合同的解除權雖系形成權,但《物權法》第28條所述的生效判決并不包含行使合同解除權產(chǎn)生的生效勝訴判決。原因:解除權系單純形成權,而非形成訴權,自解除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發(fā)生效力。此后的判決均系對解除效果的確認,屬于確認判決!如此看來,《物權法》第28條所述的生效形成判決應僅限于那些只能通過起訴行使的形成權(見例4和例5)。


  例3甲投資50萬元在批準的宅基地上蓋了一棟三層樓房,于2013年4月1日封頂。房屋蓋好后, 甲的弟弟乙主張該房屋系甲、乙按份共有。甲于2013年7月1曰起訴,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生效判決,判決該房屋系甲單獨所有。①根據(jù)《物權法> 第30條,甲于2013年4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權。②2013年12月15日的生效判決系確認判決,內(nèi)容系對甲于2013年4 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權事實的確認,就不能說于2013年12月15日發(fā)生物權變動。


  例4甲向乙出售一輛汽車并交付。因乙遲遲不支付價款,甲因此獲得約定解除權。甲發(fā)給乙的解除通知于2013年4月1日到達乙。乙認為甲不享有解除權,于2013年4月15日起訴,法院于 2013年12月15日作出乙敗訴的生效判決。①根據(jù)《合同法》第96條,甲解除的通知到達乙之時(2013年4月1曰),甲、乙的買賣合同解除,乙對汽車的所有權消滅,甲回復汽車所有權。②2013年12月15曰的生效判決系確認判決,不能說于該日發(fā)生物權變動。


  例5甲向乙出售一輛汽車并交付。因乙遲遲不支付價款,甲因此獲得約定解除權。甲于2013年4 月15曰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甲、乙間的買賣合同,起訴狀副本于2013年4月20日送達乙,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乙敗訴的生效判決。①甲雖直接以起訴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權,但甲、乙間的買賣合同仍自解除的通知到達乙之時(起訴狀副本于2013年4月20日送達乙之時)解除。②2013年12月15日的生效判決仍系確認判決。


  (二)《物權法》第29、30條(★★★)


  相關法條


  《物權法》


  第29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第30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 發(fā)生效力


  這兩個條文也是司法考試的重中之重。


  1.《物權法》第M條應當這樣理解:(1)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房屋封頂之時,無論門窗是杏安裝)時,建造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無須登記(初始登記)。更準確一點說,應為是每一層封頂時,建造人就取得這一層的所有權(因為樓房中的每一向房屋都具有經(jīng)濟上與法律上的獨立性,可以成為所有權的客體)。(2)拆除房屋的,將每一層的屋頂掀開時,該層的房屋所有取就消滅了,無須登記(注銷登記)。


  2.《物權法》第29條應這樣理解:(1)法定繼承屬于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而遺囑繼承與遺贈則屬于基于單方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但是,《物權法》不作區(qū)別對待,對其物權變動作相同處理,即被繼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時,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即取得遺產(chǎn)上的所有權或他物權(不動產(chǎn)無須登記;動產(chǎn)無須交付)。(2)若有兩個以上的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后到遺產(chǎn)分割前這段時間內(nèi),法定繼承人對遺產(chǎn)形成共同共有。(3)在司法考試中,《物權法》第29條與《繼承法》第33條關系十分緊密,應一體把握。


  例6甲去世后,甲的三個兒子(甲再無其他親人)乙、丙、丁忙于給甲辦理喪事期間,甲生前養(yǎng)的一條狗將行人戊咬傷。問:戊遭受的損害應由誰承擔?①甲死亡時,甲養(yǎng)的狗(動產(chǎn))的所有權由繼承人取得(無須交付),遺產(chǎn)分割前,乙、丙、丁對該狗共同共有。②根據(jù)《物權法》第102條的規(guī)定,因共有物致人損害構成侵權的,共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③所以,乙、丙、丁應對戊遭受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特別提示


  (1)放棄繼承權何以可能?①如前所述,根據(jù)《物權法》第.29條,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繼承人取得遺產(chǎn)所有權或他物權,間不容發(fā)。②可是,《繼承法意見》笫49條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作出。遺產(chǎn)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③這有沖突呀!比如:甲于2013年8月1日死去,留有價值500萬元的房屋一套,甲有繼承人乙、丙。遺產(chǎn)分割前,乙于2013年8月 1日以書面方式向丙表明放棄繼承權。根據(jù)前述規(guī)則,乙于2013年4月1日即成為房屋的共有人,乙于2013年8月1日放棄繼承權何以可能?


  (2)化解之道。法律在這里玩弄了一個技巧。《繼未法意見》第51條規(guī)定:“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繼承開始的時間。”放棄繼承具有溯及力!乙子2013年8月1日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溯及到2013年4月1日發(fā)生效力,即乙在甲死亡時即不享有繼承權。


  典型真題


  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塊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辦理報建審批手續(xù)后,開始了房崖建設并已經(jīng)完成了外裝修。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08年.卷三.8題一B)


  A.中州公司因為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B.中州公司因為事實行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C.中州公司因為法律行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D.中州公司尚未進行房屋登記,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權


  特別提示  如何理解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繼承法》第8條規(guī)定:“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對此,須有正確理解(見例7和例8)。


  例7李某死亡后,留下一座四合院。李某的三個兒子甲、乙、丙為繼承人。三人約定:“該四合院如何分割以后再說,暫由甲居住。”21年后,該四合院拆遷,補償款高達1800萬元,乙、丙聽說后立即請求甲平均分割補償款,甲則主張乙、丙的繼承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拒絕分給乙、丙。①李某死亡后,甲、乙、丙對房屋形成共同共有,所有權不適用訴訟時效。②在過去的21年間,甲、乙、丙未對遺產(chǎn)的分割發(fā)生爭執(zhí),乙、丙的繼承權未曾遭受侵害,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均未開始起算。甲的主張無道理。③結(jié)論:乙、丙有權行使繼承權,請求平均分割補償款。


  例8李某死亡后,留下一座四合院。李某的三個兒子甲、乙、丙為繼承人。李某死后不久,甲即搬入該四合院居住,還對外宣稱:“該四合院歸自己一人所有,乙、丙無份。”乙、丙知道后一笑了之,懶得和不懂事的窮哥哥甲一般見識。21年后,該四合院拆遷,補償款高達1800萬元,乙、丙聽說后立即請求甲平均分割補償款,甲則主張乙、丙的繼承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拒絕分給乙、丙。①李某死亡后,甲、乙、丙對房屋形成共同共有。②甲對外主張該四合院歸自己單獨所有的行為系侵犯乙、丙繼承權的行為,自該日起開始計算乙、丙繼承權之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自乙、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繼承權遭受侵害之日計算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③結(jié)論:乙、丙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經(jīng)過。


  (三)《物權法》第31條(★★★)


  《物權法》


  第31條  依照本法第28條至第30條規(guī)定享有不動產(chǎn)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物權法》第31條也是不知疲倦的考點。其含義是:①依照《物權法》第28條、第29 條和第30條取得不動產(chǎn)所有權或者其他不動產(chǎn)物權(如抵押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須登記,即可發(fā)生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②但是,未經(jīng)宣示登記(如移轉(zhuǎn)登記、初始登記),該不動產(chǎn)所有權或他物權是不完整的權利,欠缺處分權,權利人處分該木動產(chǎn)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但處分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響。③簡而言之就是:未經(jīng)登記不得處分,處分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④處分指旨在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如出賣、抵押、贈與。不包括出租。未經(jīng)宣示登記訂立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


  典型真題


  〔I〕吳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吳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決吳某和李某離婚,并且判決房屋歸李某所有,但是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3月1日,李某將該房屋出賣給張某,張某基于對判決書的信賴支付了 50萬元價款,并入住了該房屋。4月1日,吳某又就該房屋和王某簽訂了買賣合同,王某在查閱了房屋登記簿確認房屋仍歸吳某所有后,支付了 50萬元價款,并于5月10日辦理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11年?卷三? 55題一BD)'


  A.5月10日前,吳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張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答案解析]①根據(jù)《物權法》第28條,離婚請求權屬于形成權,準予離婚的生效判決書就是形成判決。2010年2月1日,吳某和李某的離婚判決生效時,李某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無須登記,故A選項錯誤。②根據(jù)《物權法》第31條,李某雖于2月1日即依照生效判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但未進行宣示登記(登記到自己的名下),李某對房屋并無處分權,所以李某于3月1 0日將該房屋出賣給張某時,不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張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此時房屋的所有權仍歸李某所有。故B選項正確;C選項錯誤。③4月1日吳某將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王某,并于5月10日給王某辦理了過戶登記,根據(jù)《物權法》 第106條的誕定,王某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構成要件,王某自5月10日善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李某對房屋的所有權同時消滅。故D選項正確。


  〔II〕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簽訂了散伙協(xié)議,約定登記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歸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協(xié)議。同年8月,法院判決丙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xù),丙仍未辦理。9月,丙死亡,丁為其唯一繼承人。12月,丁將房屋贈給女友戊,并對贈與合同作了公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13年?卷三? 6題一C)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戌為房屋所有人


  [答案解析]①合伙財產(chǎn)為合伙人共有。本題中,就合伙房屋的分割,合伙人甲、乙、丙達成的分割協(xié)議(即協(xié)商確定)約定為甲、乙共有。這屬于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根據(jù)《物權法》第9條的規(guī)定,除法律行為有效和處分人具有處分權外,尚須辦理過戶登記(登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因丙未履行該協(xié)議,未給甲、乙辦理過戶登記,故房屋所有權未發(fā)生移轉(zhuǎn)。2012年3月,該房屋仍為甲、乙、丙共有。故A選項錯誤。②本題中,2012年8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系給付判決(基于散伙協(xié)議的判決),判決生效后,還須辦理過戶登記才能發(fā)生物權變動效果。因丙仍未辦理,該房屋仍為甲、乙、丙共有。故B選項錯誤。③根據(jù)《物權法》第29條,2012年9月,自丙死亡時,丁替代丙成為房屋的共有人,就是說,丙死亡時,房屋為丁、乙、甲共有,丁因此成為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也是所有權人!)。故C選項正確。④2012年12月,丁以自己的名義將該房屋贈與戊,且將贈與合同辦理公證。此時,戊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原因在于,丁的贈與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且贈與不適用善意取得。故D選項錯誤。

責編:江西公務員培訓